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毕业生签定三方协议的注意事项
2013-10-30 | 编辑: | 【大 中 小】【打印 】【 关闭】

 

    1、就业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、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。
   2、填写用人单位名称时,务必注意,是否与单位的有效印鉴上的名称一致,如不一致,协议无效。学生填写自己的专业名称时,要与研究生信息管理数据库中的专业名称一致,不能简写。
   3、试用期与见习期的时间。外企、合资企业、私企一般采用试用期,根据合同期的长度,可以由1-3个月不等,通常试用期为3个月,不得超过6个月。国家机关、高校、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,通常为一年。试用期和见习期只取其中之一,将另一项划去。
   4、违约金。由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定。不少单位为了“留住”学生,指定高额违约金,以此约束学生。学生应该在协商中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,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元。
   5、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属于“格式合同”,但“备注”部分允许三方另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。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承诺一套,做一套,毕业生可将签约前达成的休假、住房、保险等福利待遇在备注栏中说明,如发生纠纷,可以及时向法庭举证,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。
   6、学生在签订“协议”时,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。等用人单位填写完毕、盖章后再到研究生部鉴字盖章。有的学生偷懒,自己填写完毕后就直接到研究生部要求盖章。后果就是,单位在填写时,工资待遇等与过去承诺的大相径庭,不满却回天无力。要不逆来顺受,要不就被迫违约,赔偿用人单位。
   7、关于在签协议时协定违约金的问题
  今天看到一份协议书,是一名研究生与一所高校的协议,明确写着“任何一方违约,须给对方违约金2000元”。我认为这样很好,同学们往往只考虑如果自己违约,该给用人单位交多少违约金,而很少考虑如果用人单位违约,该向用人单位要多少违约金。既然是一份协议,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平等的。同学们在签约时,习惯回避违约责任问题,但真正需要违约时,不得不承担违约责任。由于事先没有约定,又为了尽快解除就业协议,不得不服从用人单位意愿,自己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。如果是用人单位违约,因为缺乏依据,没有办法追究其违约责任。
  有的同学可能会担心,如果在签约前与用人单位讨论违约问题,用人单位会不会不要你了。这件事要这么看,如果是一家管理规范、尊重应聘者权益的用人单位,是不会回避违约问题的。而且,你谈到违约责任问题,也说明你对用人单位的尊重,对承诺的信守,会得到用人单位的理解的。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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